happeriod是一間透過推廣多元月經用品與正向教育,以消除月經污名並促進性別平等的社會企業。我們一直相信,具尊嚴地生活是基本人權,而建立身體自主是達至尊嚴生活必要的一步,因此,法例對個體自主的保障至關重要,性暴力相關的法例正是保障市民身體自主的保護網。針對是次法例改革,我們有以下意見:

1. 有關指導原則的改革建議:

我們同意改革建議提出的指導原則,並樂見政府願意修補現有性罪行法例具性別及性傾向差異的漏洞、以及提出尊重性自主權的方向,令更多性暴力受害人得以從制度上受到應有的尊重與保護,以及公平地獲得通過法律尋求公義的機會。

2. 有關「同意」定義及「同意無效情況」列表的改革建議

我們大致認同建議對「同意」定義的改革方向,以及「非詳盡無遺列表」形式表出同意無效情況。

然而,過往非常多案例均反映社會上存在「受害人無反抗等於同意」的迷思,這迷思不僅恆常地出現在性罪行案件審訊當中,受害人甚至於求助及搜證等階段亦經常因沒有反抗而遭受質疑,致令性暴力受害人需要承受多次傷害,甚至令案件無法立案。同時,僵硬(Freeze)是常見的急性創傷及壓力反應,常人於一般受驚的情況下亦會出現。面對突如其來的侵犯,加上施暴者與受害人可能本來認識甚至存在權力關係,暴力受害人往往無法立即作出回應,這種人體的自我保護機制於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反而容易令成為性暴力受害人得不到保護的合法理由。

另外,我們認為是次建議並未能有效處理「真確(但錯誤)相信受害人同意」的情況,包括上述被告人對「受害人(對被告單方面施加的肢體及言語行為)無反抗等於同意」的信念仍然能作為一種合理辯解等,忽略潛在於關係中的權力影響等重要要素,容易令審訊過程繼續轉向為檢討受害人沒有盡力保護自己、甚至扭曲成受害人發放錯誤訊息,違背尊重性自主權的改革原意,同時製造重大檢控漏洞。

因此,基於「對法例必須清晰明確」原則的支持,我們認為必須於「同意的範圍及撤回」條文中加入能清晰表達不可單憑受害人沒有反抗便等同已獲得同意的字眼,進一步減少「無反抗等於同意」的錯誤想法對各級司法程序的影響,同時亦須加入條文涵蓋不可提出「錯誤相信同意」作為辯解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無效情況」列表情況出現時,以及確保被告曾有取得「積極同意」(即主動採取任何措施以「確認」對方的「同意」意願),以確保所有人均不能單憑信念相信對方已經同意,令個體的性自主權能如改革原意般被充分保護。

3. 有關「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的改革建議

我們大致支持「擴闊強姦罪的範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及「故意導致他人在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或參與性行為」的改革方向,惟有以下意見:

  1. 有關「強姦罪」改革的進一步意見:

我們認同改革建議將陽具插入陰道以外的插入式性侵犯行為包含於目前「強姦」定義之中,令陰道交以外的插入式性侵帶來的傷害與嚴重性能被正視,亦能令不同性別人士得到保障。然而,「強姦」二字不僅帶來嚴重的污名,其根深蒂固的文化認知亦伴隨對相關性侵行為的誤解,例如過程帶有強制、暴力行為、受害人會有反抗和掙扎、以及男性無法被強姦等想像,不僅窒礙受害人的求助動機與意慾,亦無法令社會大眾及陪審員充分理解有關行為的本質。

同時,根據法例必須清晰明確的指導原則,沿用「強姦」二字不但未能清晰明確地反映條例所涵蓋的行為內容,亦無法明確有效帶出咨詢文件所述「以陽具插入身體其他部位(例如口腔、肛門或尿道),或以手指或物品插入陰道、肛門或尿道,(雖然)可對受害人造成同樣程度的生理及心理損傷......」的訊息。再者,是次建議提出新增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性插入行為」與「對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缺損人士作出性插入行為」以及「以誘使、威脅或欺騙手段對精神缺損人士作出性插入行為」以對應「經擴闊後的強姦罪」。由於基於保護原則,「同意」在上述條文所涵蓋的情況並不適用,顯然以「強姦」命名會造成混亂。然而,咨詢文件於解釋改革強姦罪時沿用「強姦」二字提出「捨棄(強姦)這常用詞可能會令公眾誤解,以為與傳統的強姦罪相比,經擴大涵蓋範圍的罪行性質較輕」為理由,但上述三條新增條文的命名方式顯然與沿用「強姦」二字以規管對任何人作出未經同意的性插入行為的理由相違,因同樣或會導致大眾誤以為對16歲以下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作出(對應強姦罪的、不論對方是否自願的)性插入行為的罪行性質較強姦罪為輕。

因此,我們建議應摒棄「強姦」二字,在擴闊定罪範圍的同時,改以「未經同意下的性插入」或法改會建議的「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作命名,與新增的「涉及觸摸的性侵犯」及「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並行,從命名上體現各種形式性暴力行為的同質性,同時令整體性罪行的的定罪原則更一致,在罪行以易於大眾理解之餘,亦能令聚焦改革中有關「未經同意」的部分,以及去除當中的性別偏見。

2. 有關「涉及觸摸的性侵犯」與「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的進一步意見:

我們支持有關「涉及觸摸的性侵犯」建議擴闊至涵蓋多種目前未被包括法律在內的性暴力方式,例如潑灑不明液體與在他人面前自瀆等,以及聚焦於「性」而非公眾道德。然而,我們留意到有關「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的建議並未有提及經電腦技術(如AI)製作色情物品、以及透過網絡未經對方同意傳送色情影像等網絡性暴力行為。文件後段雖有提及新增性露體罪、以及多條導致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觀看性影像、看見或聽到涉及性的書面或口頭通訊,或導致該人士傳送性影像或通訊」的罪行,其內容本質實與上述網絡性暴力行為無異,但於「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段落卻未有被明文提及,或未能對其他成年人士提供足夠保護,亦會令網絡性暴力的施暴者免於接受制裁。根據法例必須清晰明確的指導原則,我們建議明文將一系列網絡性暴力行為納入「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的規管。

4. 有關「涉及兒童的性罪行」的改革建議

我們大致支持「涉及兒童的性罪行」的改革方向,惟有以下意見:

1. 有關「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

我們注意到改革未有提及有關「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的修定。兒童性侵犯個案於香港並不罕見,然而,這些案件目前以樣本控罪方式處理,對於多以長期重覆性發生的這類性暴力事件而言,要求事發時尚且年幼的受害人準確地記憶、區分以及描述每項控罪事件的案情和日期,實在強人所難,徒增檢控困難,亦令受害人難以得到司法公義。我們建議盡快就「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訂立有關法例以堵塞漏洞,加強對年少性暴力受害人的保護。

2. 有關「將年滿 13 歲但未滿16 歲的兒童之間,經同意下進行的性行為,一律訂為刑事罪行,但控方可行使檢控酌情權以決定是否適直對個別案件提出控告」的建議:

我們對此建議表達憂慮。《兒童權利公約表明》兒童應享有發展權,有關性方面的自主性建立與探索是兒童發展過程中的最要部分,而13-16歲正是青少年展現性好奇及進行性探索的階段,同儕之間彼此同意、不涉性暴力的性互動理應和兒童與成年人間的性行為作出區分,否則將容易令青少年誤觸法網,更容易令青少年難以向成年人尋求性健康與性暴力方面的協助,亦無助青少年對「同意」與「性自主」的認知,反而違背保護原則。我們認為,政府應參考其他國家引入相近年齡免責辯護,將年齡相近人士不涉性剝削的性行為與其他性行為區分,以在保護與尊重青少年發展之間取得平衡。

5. 有關「為作證受害人提供的措施」的改革建議

我們歡迎當局為作證受害人提供更多措施以作保護,惟我們有以下意見:

1. 有關「法庭上對性侵犯案件事主的保護措施」:

性暴力受害人從求助至提告的過程往往已花費莫大心力,而於審訊過程中,更需要承受面對施暴者、不斷重覆創傷經驗、質疑與指控等多重壓力。目前法例列明當事人可申請以視像或在法庭上的屏風後作供等保障措施,但有資料顯示僅有不足兩成能成功申請。我們認為應修改法例,將上述保護措施列為預設措施,毋須性暴力受害人承受申請過程所需要面對的心理壓力,在保障當事人尊嚴的同時,令其作供可得免承受不合比例的痛苦,以及便於作出更有效的供詞,讓性暴力受害人更有信心將個案進入司法程序,相信對各方都有裨益,也能回歸修例提出保障措施的改革原意。

2. 有關「審訊中對受害人性經驗的盤問」:

基於「法例必須清晰明確」及「尊重性自主權」的指導原則,我們亦認為應進一步限制於性罪行審訊中對受害人性經驗的盤問,並就法官的批准準則提供更詳細的指引,包括不論是與被告或其他人,在保障私隱權外,亦能更有效避免陪審員因產生偏見影響公正裁判。

3. 有關「涉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審訊」:

涉精神缺損人士之所以須納入保護原則,因其精神、認知、行為、表達等方面有所不同。在審訊過程中清晰表達其經歷以及明確將控罪所需的精確元素提出,對一般沒有經法律訓練的「精神健全」人士而言已不容易,在沒有恰當環境及引導的情況下,對精神缺損人士而言將更困難。我們認為應於涉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審訊引入「證言中介員」及「聽證規則會議」,以助證人有效提供最佳證據。

4. 有關「對外藉家庭傭工的支援」:

受限於法例,外藉家庭傭工(外傭)在遭遇僱主或僱主家庭成員性侵犯後,往往容易因擔心遭遇解僱及伴隨而來的即時失去工作、收入、居所及簽證而選擇啞忍。我們認為,政府應針對外傭提供支援,例如容許延長留港期以便尋找新工作或提供其他配套,令其在留港進行司法程序時得以維持生計,以及容許選擇回國人士進行境外作供等。

5. 有關「對受害人的進一步支援」:

我們認為「作證受害人提供的措施」不應只包括作供過程,亦需包括求助、醫療等階段,不少性暴力受害人均有表示在報警求助等過程中,不但未有得到足夠相信與支援,甚至遭到質疑與指責,不僅造成立案困難,更令不少受害人因失去信心而不願意進入司法程序。同時,司法程序複雜,智力受障人士、非以中文或英文為主要語言人士、聾人等在理解司法程序與法例上都存在困難,目前外語及手語傳譯在醫療、社會服務等層面亦非常設及易於得到的服務,進一步造成求助缺口。因此,我們建議政府應以通達設計(universal design)為原則,於司法程序中的各主要層面,為性暴力以及其他罪案的受害人提供易於理解的文本資料、手語、安全環境等措施,在求助以至作供等程序提供更有效的支援。

6. 其他建議

1. 以性/別教育補足制度漏洞:

我們相信性暴力相關的法例是保障市民身體自主的保護網,故非常樂見是次法例改革。然而,要有效減少性暴力的發生,不能單靠法例的制定。不少性暴力的成因是基於對性、對身體自主、以及對個人界線的不認識與誤解,一如「無反抗等於同意」、「身體對觸摸有生理反應代表對性行為有渴求」、「男性之間不怕身體接觸」等迷思常見於性罪行個案,前線社會服務同工亦時有從使用者的求助口中聽到有關言論,如社會沒有有效的性/別教育,性別暴力(gender based violence)與性暴力(sexual violence)行為(無論是否故意)只會不斷以不同形式發生,真誠的「真確(但錯誤)相信受害人同意」情況也無法消減,亦無法促進及保護未成年人與及智力受障人士的自主權,結果是對各方(包括案件中的控辯雙方)也無益處。我們建議政府在改革法例的同時,應推行全面的性/別教育,從小以積極態度教育市民有關身體探索、關係界線、性傾向與性別平等等議題,令從認識自身自主權利開始的「積極同意」概念得以傳播。

2. 延長公眾諮詢期限:

是次改革建議內容繁多,涉及層面與持份者極廣,影響深遠。一如建議5e所言,對智力受障人士、非以中文或英文為主要語言人士、聾人等眾多社群而言或須更多時間與支援方能有清晰理解。現時僅有一個月的咨詢期實在過於倉促,我們希望當局能延長公眾諮詢的期限,令更廣泛的持份者可有更充分準備提交意見,以達到「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的原意。

happeriod 每悅事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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